为开餐馆卖小龙虾,租到二房东擅自转租的房屋
房主要求搬离后,装修损失谁买单?
南报网讯(通讯员 鼓法 记者 徐宁 许震宁)租来房屋,装修后开餐馆卖小龙虾,中途却因二房东违约擅自将房屋转租被房主告了,不得不腾空房屋归还房主。可装修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3月10日,李某从田某手中租了一套房屋,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田某将房屋出租给李某开餐馆,租赁期三年,转让费为10万元等。当天,李某向田某支付了半年租金和10万元转让费。随后,李某将该房屋装修后卖起了小龙虾。
可没想到,生意正红火时,李某却发现自己连同田某一起被告了。原告朱某,正是该套房屋的房主。
原来,朱某将自己一套闲置房屋出租给田某,租赁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双方在《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约定:若田某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朱某可以终止合同,田某须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后朱某发现田某将房屋擅自转租,便将田某、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朱某与田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5月9日解除;田某、李某将该房屋腾空后返还朱某;田某向朱某支付4万元违约金。
然而,为了开餐馆,李某已花费4万多元对该房屋装修,谁来为这笔装修费用买单呢?
判决生效后,李某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装修现值进行鉴定,该房屋在原用途原地持续使用前提下的装修评估值为18104元。李某搬出该房屋后,将田某起诉至鼓楼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田某退还转让费10万元,并赔偿装修损失428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曾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生效判决已判定朱某与田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8年5月9日解除。朱某不同意田某转租涉案房屋,因此田某与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应为无效。李某使用涉案房屋1年时间,后续近2年的时间已无法使用,因此田某应返还李某相应的转让费。根据李某、田某双方的举证,以及李某使用涉案房屋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田某返还李某转让费5万元。
对于装修损失谁来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田某应知晓李某租赁涉案房屋系用于开设餐馆,李某对涉案房屋进行相应的装修,田某并未表示反对。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李某对于涉案房屋的产权等未尽审查义务,具有过错;田某没有将涉案房屋产权以及田某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租赁期限等问题告知李某,亦具有过错,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李某的装修损失,田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田某返还原告李某转让费5万元,并支付原告李某损失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