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通讯员梁正权)日前,谷城县检察院以谢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判决谢某在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义务巡护北河石花段10次,替代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登报向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9月的一天,谢某到谷城县一小河沟附近游玩,看到河沟内有小鱼游动,便产生电捕鱼的念头。随即,他到附近找亲友借来设备,电得半斤小龙虾、三两鲫鱼,被人发现后离开现场。谷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该地的渔业资源,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县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诉讼。因其破坏了国家自然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令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义务巡河10次,宣传禁渔政策、制止非法捕捞行为,替代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给予支持。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邀请律师、村委会干部等召开听证会,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各方就本案应采取的生态修复方式发表意见,综合考虑谢某并无犯罪前科,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等,决定用义务劳务代偿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